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富程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永金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永金投資有限公
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7,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聰智、永金投資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張聰智、永金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4年1月21日,面額新臺幣22,000,000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本票1紙。
詎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合計尚有新臺幣20,950,753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主要用途:人行道、住宅、樓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層 | 一層:37.50 二層:58.26 三層:56.01 騎樓:17.50 地下一層:7.94 突出物一層:面積 25.98平方公尺 合計:203.19 | | |
|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面積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8(含停車位編號1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