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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聰智  

債  務  人  永金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永金投資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7,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2月10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聰智、永金投資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張聰智、永金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4年1月21日,面額新臺幣22,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合計尚有新臺幣20,950,753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

 399.78
10000分之308
2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45

  74.50
  1分之1
3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48

  40.74
10000分之308
4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55

  46.22
10000分之308
5
 臺中
 大里
 仁美

  1057-56

  56.62
10000分之30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533
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住宅、樓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37.50
二層:58.26
三層:56.01
騎樓:17.50
地下一層:7.94
突出物一層:面積
25.98平方公尺
合計:203.19
陽台:13.74
 全部
臺中市○里區○○街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面積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8(含停車位編號1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