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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林秀惠  


債  務  人  楊合宥即楊和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7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和穎,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楊合宥即楊和穎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4年7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67,04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大里區
仁化

865
1,997.57
2000分之19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81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防空避難室、受電室、辦公室、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地下層:1,864.98
合計:1,864.98

1000分之11
臺中市○里區○○街00○0號


607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三層:70.17
合計:70.17
陽台:3.6
花台:4.01
全  部
臺中市○里區○○街00○0號
仁化段578建號,面積:2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9
仁化段580建號,面積:714.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