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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監宣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
聲請人
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相對人
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