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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01號
聲 請 人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春華
上
聲請
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
鄭芸芸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
按
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
本票金額「273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金額736萬元不相符)並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