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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36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61號 聲 請 人 黃秀梅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蔡淞洋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 三、提出 債務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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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