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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重瑩、吳政緯、謝明明、魏玲如、蔡欣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相對人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振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相對人吳政緯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