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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87號
聲  請  人  張仙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曾勝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1,500元,請再補繳1,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