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487號
聲 請 人 張仙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曾勝瑞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
期間命
當事人補繳
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
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1,500元,請再補繳1,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