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林政麾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志諻、徐月梅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確認是否對徐月梅聲請
本票裁定?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因徐月梅
非發票人,為連帶
保證人,不得對保證人聲請本票裁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