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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林政麾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志諻、徐月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確認是否對徐月梅聲請本票裁定?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因徐月梅發票人,為連帶保證人,不得對保證人聲請本票裁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