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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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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楊睿紳  


相  對  人  裔善文  

            曾渝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裔善文、曾渝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對相對人曾渝「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裔善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渝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肆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