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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49號
聲  請  人  宇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鴻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宇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確認是否對「楊雨」請求?(因發票人僅為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