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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12號
聲  請  人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VIET DUNG 阮曰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