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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76號
聲  請  人  王憲章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定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所示票據號碼是否誤載?如未誤載,請補正聲請狀所示號碼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