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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御吉利餐飲有限公司、張弘榮、張丕承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御吉利餐飲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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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