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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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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欄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查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29日不相符。)㈢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12年1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