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欄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按利息應自到
期日起算,查與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29日不相符。)㈢確認附表本票
發票日為〝112年1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