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鳳幸、楊濬安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何〝鳳〞幸及相對人何〝鳳〞幸之姓名是否有誤(鳳或鳯)?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