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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方松男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譚畯有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陳報相對人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原來公司代表人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相對人譚畯有 非相對人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請補正簽發時其為該公司負責人或有權開立 系爭本票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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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