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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方松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譚畯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陳報相對人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原來公司代表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相對人譚畯有非相對人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請補正簽發時其為該公司負責人或有權開立系爭本票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