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陳嘉駿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張世欣、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垣靜、許瑜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