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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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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
聲  請  人  一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啟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聲請人一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