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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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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應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