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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可朵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 本件相對人究為「可朵有限公司」或「江佩蓉」? (因依票載發票人為「江佩蓉」) ㈡確認聲請事項 所載相對人於「110年3月13日」簽發本票票 據號碼「WG0000000」之 發票日及票據號碼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所載之本票到 期日「111年9月13日」是否誤 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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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