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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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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18號
聲  請  人  廖文啓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