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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44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欒依欣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4,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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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