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蕭有模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
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
金額1,203,693元不符)
㈣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到
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
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