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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欽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有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
      金額1,203,693元不符)
    ㈣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到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