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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AINUN NURUL NURJANAH 艾容



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AINUN NURUL NURJANAH 艾睿」之記載,應更正為「AINUN NURUL NURJANAH 艾容」。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