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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芊漾興業有限公司、賴聰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理由單所述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