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葉雅慧、葉進興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年利率為何?(少了%)。
二、提示日為何?(
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
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