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分公司
代 理 人 楊承翰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幸運草生活百貨有限公司、詹雅倫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幸運草生活百貨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09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529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