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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95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 聲 請 人 東秬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明宗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宗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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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