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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吳承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39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12日
97,92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6日

002
112年10月12日
97,92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