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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9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麗君即川田企業社、王國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及理由中關於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3月「6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