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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金潔明玻璃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超空間玻璃興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相對人為「超空間玻璃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二張本票發票人為「康閎凱」未合)。
    ㈣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㈤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㈥陳報二張本票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不
      完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