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金潔明玻璃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超空間玻璃興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㈢確認相對人為「超空間玻璃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二張本票發票人為「康閎凱」未合)。
㈣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㈤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㈥陳報二張本票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不
完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