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分公司
代 理 人 朱冠達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子棠企業有限公司即子棠企劃有限公司、廖松輝、王烯墀即王蒨薇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請提出
委任狀(應補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