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書豪、林美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
期間命
當事人補繳
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
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