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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07號
聲  請  人  德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源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千辰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證據名稱聲證一至聲證三:相對人簽發「本票正本乙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聲請狀所附證據為本票影本三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