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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37號
聲  請  人  嘉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挪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本票到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㈢請陳報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