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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國原即浩瀚企業社、徐李玉芬、徐怡姍、釩帝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徐李玉芬、葉怡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徐怡姍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本票姓名不相符)
三、提出相對人浩瀚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釩帝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