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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慧慈、黃漢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㈡確認列「黃慧慈」為本件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因黃慧慈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發票日(113年5月3日)時未滿7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使其意思表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