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黃慧慈、黃漢錩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㈡確認列「黃慧慈」為
本件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因黃慧慈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
發票日(113年5月3日)時未滿7歲,屬無
行為能力人,因其為
無行為能力人而使其意思表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