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
聲 請 人 金潔明玻璃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康閎凱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附表
所載利率為年息〝6%〞。)
㈢請確認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14年1月1日是否有誤?如是,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查提示日早於
發票日114年4月12日,為無效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