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74號
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尤門創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聲請費為1,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