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李世雄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洪政良即鉅嘉企業社、鉅嘉金屬有限公司、洪政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鉅嘉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鉅嘉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