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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政祥、曾妙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受款人聲請人,補正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所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