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政祥、曾妙文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
本件受款人
非聲請人,補正
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所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