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781號
聲 請 人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江筑安、林昕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張(因卷內並無本
票原本及影本)。
㈡請確認相對人「林昕懸」之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林昕懸」是否為
本件相對人?(因事實及理由
所載林昕懸為
保證人,不得對保證人聲請
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