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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81號
聲  請  人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達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筑安、林昕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張(因卷內並無本
      票原本及影本)。
    ㈡請確認相對人「林昕懸」之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林昕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因事實及理由所載林昕懸為保證人,不得對保證人聲請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