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翰雋有限公司、彭筱雰、彭筱雰即隆華鐵工廠、彭筱婷、彭家輝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彭筱雰及彭筱婷身分證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
聲請狀身分證號碼記載一致)
二、請確認相對人隆華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併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翰雋有限公司、隆華鐵工廠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