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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翰雋有限公司、彭筱雰、彭筱雰即隆華鐵工廠、彭筱婷、彭家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彭筱雰及彭筱婷身分證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聲請狀身分證號碼記載一致)
二、請確認相對人隆華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併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翰雋有限公司、隆華鐵工廠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