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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9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敬威、鄭一翔、鄭如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鄭敬威之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鄭敬威(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抑或提出居留證影本(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