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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5號
聲  請  人  鈺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維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隆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三張本票發票人為「鈺陞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影本三張發票人均為
    「楊隆豪」)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