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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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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彤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騰宇、劉美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黃「騰」宇抑或黃「勝」宇?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彤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