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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聲  請  人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旻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意旨本票票號「C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㈢提出相對人蔡旻珉(住○○市○區○○路000號6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