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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08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85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詹子廣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聲請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因 聲請狀未載) ㈡確 認證物名稱 所載「本票 正本一張」是否誤載?請查明更 正。(因卷內僅附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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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