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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08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86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蕭優玲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 聲請狀證物名稱為「本票 正本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陳報本票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 存證信函、通訊軟體等提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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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