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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壹云、張議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之住址是否是新竹市「北區」,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